
重点摘要|联名产业先记住这六点
- 联名产业可登记为1/2,也可按实际安排登记1/3或者1/7等不同比例。
- 即使其中一名联名业主承担较多购屋款项或贷款供款,也不会自动改变地契上所登记的产权份额
- 一般联名买房并不代表其中一人去世后,另一人会自动取得整间产业。死者拥有的份额通常会成为其遗产,再按照遗嘱或相关继承法律分配。
- 一方不肯卖时,另一方不能擅自出售整间产业。
- 共同拥有协议应写明供款、居住、出租、买断、出售、身故及违约安排。
- 若贷款申请资料失实,银行采取什么行动取决于融资文件及失实事项的严重程度。
两个人一起买房时,大家通常只想两件事:贷款能不能批,以及每个月要供多少。很少有人会在关系还好的时候问:如果有一天其中一人不肯卖、突然离世,或双方对出资比例各说各话,这间房会怎样?
真正麻烦的地方,是“联名”只说明地契上有不止一个名字,却没有自动回答谁出了多少钱、谁可以住、租金怎样分、什么时候必须卖,以及一方离世后由谁接手。无论买房的人是夫妻、未婚伴侣、兄弟姐妹、亲戚或生意伙伴,这些问题都应该在签约前谈清楚。
联名买房一定是各占一半吗?
答案:不一定。在柔佛地契上,每名联名业主所拥有的产权通常会以分数注明,例如二分之一(1/2)、三分之一(1/3)或其他比例,而不是以每月供款数额来决定。
如果地契注明甲拥有二分之一,乙拥有二分之一,代表双方在法律登记上各持有该产业的一半权益。如果登记的分数不同,则每名业主按照地契上所注明的份额拥有该产业。
必须注意,谁支付较多头期、律师费、装修费或贷款供款,并不会自动改变地契上已经登记的产权份额。换句话说,即使其中一方长期承担较多购屋费用,其地契份额也不会因此自动增加。
如果实际出资与地契登记不一致,发生争议时,法院通常不会只计算双方分别支付了多少钱。法院还可能审查:
- 当初为何同意按照该份额登记;
- 双方是否签署过共同拥有协议;
- 买房时双方的真实意图;
- 贷款、租金及其他产业开支如何处理;
- 双方之后的行为是否与原来的安排一致。
在2022年的一个案件中,法院处理未婚伴侣之间的产业权益争议时,不只是比较双方的付款数额,也考虑双方的真实意图、关系性质、共同账户及整体安排。
因此,准备买卖及转让文件时,应先确认地契上登记的分数是否真正反映双方的安排。关系良好时只靠口头承诺,日后发生争议时往往较难证明。
联名产业一方去世,另一方会自动取得全部吗?
答案:一般不会。死者在联名产业中的份额通常进入遗产,再按照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规则处理。
一般情况下,不应这样假设。马来西亚常见的土地联名登记属于按未分割份额共同持有。某位共有人离世后,其份额通常进入遗产,由遗嘱处理;若没有有效遗嘱,则由适用的无遗嘱继承法处理。换句话说,仍在世的共有人可能突然要和死者的配偶、孩子或父母一起成为利益相关人。
以下比例只讨论《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》第6条下常见的情形,主要适用于西马及砂拉越无有效遗嘱的非穆斯林遗产。穆斯林遗产、沙巴产业、收养或非婚生子女身份、代位继承、旧式地契及其他特殊情况,必须另作确认。
| 死者留下的家属 | 配偶 | 子女/后代(issue) | 父母 |
| 只有配偶 | 全部(100%) | — | — |
| 配偶及子女/后代 | 1/3 | 2/3 | — |
| 配偶及父母,没有子女/后代 | 1/2 | — | 1/2 |
| 配偶、子女/后代及父母 | 1/4 | 1/2 | 1/4 |
| 只有子女/后代,没有配偶 | — | 全部(100%) | — |
| 只有父母,没有配偶及子女/后代 | — | — | 全部(100%) |
注意:表内比例是分配“死者自己的遗产份额”,不是整间房子。
例如,一间房子由甲、乙各持50%。甲无遗嘱离世,留下配偶和孩子。进入遗产分配的只是甲的50%:配偶取得甲份额的1/3,也就是整间房子的1/6;孩子取得甲份额的2/3,也就是整间房子的1/3。乙原有的50%不会因为甲离世而被重新分配。
【建议内链:为什么买了产业后仍需要立遗嘱?】【建议内链:没有遗嘱过世,遗产怎样分配?】
联名产业一方不肯卖,另一方怎么办?
答案:不能擅自出售整间产业,但可先协商买断或共同出售;无法解决时,可考虑依据《国家土地法典》第145条申请终止共同拥有,并要求分割或出售。
共同拥有不等于任何一方可以单方面把整间房卖掉。若全体同意,最省时间和费用的做法通常是共同出售,或由其中一方按双方接受的估值买下另一方的份额。
谈不拢时,法律并非让产业永远被冻结。《国家土地法典》第145条提供终止共同拥有的途径。在 Sarinah binti Jabil v Borhan bin Abdul Wahab(2023)一案,法院确认在其他共有人不同意时,共有人仍可依据第145条申请终止共同拥有。Kumaradevan Rajadevan v Jeevamalar a/p Kumarasubramaniam(2024)则涉及母子关系破裂后的联名产业,法院确认可在适当情况下命令出售。法院也可命令公开拍卖,但这不是每宗案件都会自动得到的结果;法院会看产业性质、登记份额、能否实际分割、建议方案是否公平,以及证据是否完整。
实务上通常先经过以下步骤:
- 查明最新地契、限制条件、银行押记及每位共有人的登记份额;
- 由律师发出建议方案,例如共同出售、由一方买断,或进行土地分割;
- 如考虑分割,先由土地测量师和土地机关确认面积、用途、出入口及规划条件是否允许;
- 无法解决时,再决定向土地机关申请,或在符合第145条的情况下向高等法院寻求终止共同拥有、分割或出售命令。
时间与费用可按阶段理解:第一阶段是查册、审阅文件、估价及律师函;第二阶段是协商买断、共同出售或准备分割方案;第三阶段才是土地机关或高等法院程序;取得命令后,还可能需要估价、拍卖、转让及分配净售款。共有人人数、反对程度、是否需要测量、文件送达、全面审讯、上诉和法院排期都会改变总时间与费用。律师应在看过地契和事实后提供分阶段预算,而不是笼统承诺固定期限或固定总价。
【建议内链:马来西亚产业转名流程与费用】
夫妻或家人联名买房,可以签共同拥有协议吗?
答案:可以。协议可预先规定供款、居住、出租、买断、出售和违约安排,但不能规避土地法、银行文件或第三方权利。而且通常比发生争执后才重组双方说法更安全。共同拥有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,但协议不能用来规避土地法、银行融资文件、法定限制或第三方已经取得的权利。
一份实用的协议至少应考虑:
- 登记份额及实际出资比例;
- 头期、律师费、装修费、贷款供款、门牌税、地税、管理费和维修费由谁承担;
- 谁可以居住,是否要支付占用费,以及能否出租;
- 租金收入和税务责任怎样分配;
- 任何一方想退出时,另一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,估值由谁进行;
- 逾期供款、拒绝签署出售文件或违反协议时的处理办法;
- 身故、失去行为能力、破产、分手或离婚后的安排;
- 争议解决方式,以及双方是否可向法院申请禁令、赔偿、强制履行或出售。
协议也应办理适当的印花手续。没有及时盖印不代表文件必然从世界上消失,但会产生罚款,并可能在诉讼中面对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,直到欠付印花税及罚款获处理。HASiL现行说明指出,在马来西亚签署的文书一般须在签署后30天内办理盖印;自2026年起,部分一般协议已分阶段纳入印花税自我评估制度。
常见问题 FAQ
夫妻联名买房一定各占50%吗?
答案:不一定。双方可按安排登记相等或不相等份额;若登记资料没有列明不同比例,通常会被视为相等份额。
我供款比较多,可以自动取得更大份额吗?
答案:不可以这样假设。地契登记是重要起点,法院也会查看书面协议、付款证据、双方真实意图及整体行为。
一个联名业主去世,产业会自动归另一人吗?
答案:一般不会。死者份额通常进入遗产,按遗嘱或适用的无遗嘱继承规则处理。
一个人不肯卖联名产业,另一个人可以强制出售吗?
答案:在适当情况下,可依据《国家土地法典》第145条申请终止共同拥有。法院可按事实命令分割、出售或作出其他公正命令。
共同拥有协议需要盖印吗?
答案:应办理适当印花手续。在马来西亚签署的文书一般须在30天内处理;逾期可能产生罚款及证据使用问题。
共同拥有协议可以代替遗嘱吗?
答案:通常不能。协议处理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;遗嘱处理立遗嘱人去世后的遗产分配,两者功能不同。
资料来源与法律提示
本文根据《国家土地法典》、《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》、《1950年合约法令》、《1950年特定救济法令》及《1949年印花税法令》的相关原则作一般说明,并参考有关终止共同拥有、分割、出售及实际权益争议的马来西亚案例。本文不是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。产业所在地、地契类别、宗教、婚姻身份、融资条款及家庭结构不同,结果可能不同。
如您正考虑与家人、伴侣或商业伙伴共同购买产业,或现有共有人已经无法就出售、供款或遗产问题达成协议,可先准备最新地契、买卖合约、贷款文件、付款记录及双方通讯,再向 William Florence & Partners(新山律师楼)取得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。
William Florence & Partners 联络资料
本所设有以下三个办事处。前往前可先致电有关办事处预约。
总行|Larkin
No. 34-01, Jalan Idaman 2, Taman Larkin Idaman, 80350 Larkin, Johor
电话:07-226 6533 / 07-224 2277
传真:07-223 7722
whatsapp: 0167889176
电邮:william.lim@wfpartners.com.my
第二办事处|Southkey
C-3-28, Block C, Pusat Komersial Bayu Tasek, Persiaran Southkey 1, 80150 Johor Bahru, Johor
电话:07-287 7925
电邮:florence.toh@wfpartners.com.my
第三办事处|Skudai
15A, Jalan NJM 1/1, Taman Nusa Jaya Mas, 81300 Skudai, Johor
电话:07-559 2883 / 016-800 6743
电邮:william.lim@wfpartners.com.my
网站:www.wfnpartners.com
办公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9时至下午6时;午休下午1时至2时。星期六,星期天及公共假期休息
免责声明
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及教育用途,不构成针对任何人士或个别情况的正式法律意见。读者阅读本文、联系本所或使用本文资料,并不会自动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。本文内容仅针对西马的产业及相关法律,并根据文章发布时可获得的马来西亚法律资料整理。法律、土地政策、银行规定及政府部门程序可能不时修改,而且每宗案件的事实、地契条件、产权份额、融资文件及家庭情况都可能不同。因此,读者不应仅依赖本文内容作出购买、出售、转让、贷款、遗产分配或诉讼决定。本文所举例子仅用于帮助读者理解一般法律原则,不代表任何个案必然会得到相同结果。涉及穆斯林遗产、婚姻财产、信托安排、破产、未成年人权益或特殊地契的情况,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。如需针对个人情况采取行动,应先让律师审阅相关地契、买卖合约、贷款文件、共同拥有协议、付款记录、遗嘱及其他有关文件,并取得正式法律意见。本文如包含第三方网站链接,仅为方便读者查阅资料。本所不保证有关网站的内容持续准确、完整或最新。